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许**、陈*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许**、陈**、姚*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许**、陈**应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被执行人姚*好对上述借款中的20000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陈**、姚*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但逾期仍未履行。经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姚*好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许**、陈**归还了部分欠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好己履行义务完毕,被执行人许**、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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