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林**偿还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一、位于惠东县大岭镇(原沙梨园工业区)房地产。该房地产已经办理个人借款抵押登记,并且由本院(2014)惠东法执字第933号案首查封,该案已对该财产处置过程当中。

二、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新安大浪地段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未办理相关证件)。该房地产已经办理个人借款抵押登记,并且由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371号案首查封,该案已对该财产处置过程当中。

三、位于惠州市麦地南路房屋。已经办理个人借款抵押登记,并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立保字第62号案首查封。

四、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新安新民住宅区的土地。该土地使用权未办理相关权属证件,现由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446号案首查封。

本院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被另案或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法对上述财产作出处置,需等待上述财产处置款到位后,参与执行分配。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惠东法执字第1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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