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严**与被执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租金36171.2元、受理费288元及将商铺归还。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现法院依法将商铺归还给申请人管理、使用,申请人已确认商铺收归其所有,尚欠租金36171.2元、受理费288元未还,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肇封法执字第2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