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河源**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加工费43833元;本案受理费896元,由被告河**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除查询到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河东法执字第3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