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河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河东法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告河源**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元及违约金;本案受理费54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到银行、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除查询到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河东法执字第3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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