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山**有限公司与黄*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江**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中法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想应支付违约金3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到房管、国土部门和有关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黄*想有坐落于阳江市房屋一套外,本院已2015年8月7日依法查封,其余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双方正在协商当中,并要求本院对上述房屋查封,但同意暂不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和执行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了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查封但暂不处理的上述房屋外,被执行人现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8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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