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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阳江凯**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共18712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执行另案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参与财产分配申请。2015年10月13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被执行人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唯有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执行笔录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8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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