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黄连、叶**与叶子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叶**、黄连与被执行人叶子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河和法彭*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叶子约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因其亲属叶**在该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86344.50元,被执行人叶子约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因被执行人叶子约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便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位于广东省和平县彭寨镇隆周村肖屋坑顶、赤犁坑集体林权(外业宗地号分别是:04416241205GDYMSY22239;04416241205GDYMSY22240;04416241205GDYMSY22241;04416241205GDYMSY22242;04416241205GDYMSY22243;04416241205GDYMSY22244;04416241205GDYMSY22245;04416241205GDYMSY2246;04416241205GDYMSY22247;04416241205GDYMSY22248;04416241205GDYMSY22249;04416241205GDYMSY22250;04416241205GDYMSY22251)属被执行人叶子约所有,本院便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河和法执恢字第35-1号执行裁定书裁依法予以查封。又查被执行人叶子约在广东省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寨信用社有存款人民币700元,本院遂于2015年10月13日依法作出(2015)河和法执恢字第3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予以扣划。再查被执行人叶子约在和平县国土、房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警等部门无土地、房产、工商注册登记、车辆登记信息,在和**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司和平县支行、和**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叶子约位于广东省和平县彭寨镇隆周村肖屋坑顶、赤犁坑集体林权及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子约在广东省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寨信用社存款人民币700元外,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子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河和法执恢字第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叶**、叶**、黄连发现被执行人叶子约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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