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南**限公司与何**、清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南**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清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清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广东南**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何**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788元,由被执行人何**、清远**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何**、清远**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南**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清远**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他债务案件未执行完毕。经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何**有位于清远市清城**村民委员会牛路村土地[清远市国用(2010)第01744号]及其土地厂房,及粤RSX683、粤RSX608小车两辆,被执行人清远**有限公司有位于上述厂房内机械设备一批,两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此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听证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何**、清远**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2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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