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罗**、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梁**诉被告罗**、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连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罗**应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梁**借款人民币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罗**、曹**负担。”逾期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曹**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银行、工商局、住建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罗**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曹**除位于连州市连州镇燕喜路48号北幢的房屋和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每月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曹**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元用于偿还本案债务,因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曹**的工资收入偿还债务的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清连法执字第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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