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清远分行与孔**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农业**清远分行申请执行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孔**清偿信用卡借款本金381773.58元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该款被执行人孔**于2015年8月20日前全部还清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清远分行;本案受理费3970元,由被执行人孔**负担。因被执行人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清远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在本院还有其他债务案件未执行完毕。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孔**名下牌号有粤R39082、粤R66988两辆车辆,并已被另案查封。除此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听证,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26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