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余劲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贺**申请执行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贺**赔偿损失22025.28元。被执行人余**负担受理费231元。因被执行人余**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在本院还有其他债务案件未执行完毕。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清城法执字第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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