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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林**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郑**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9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金融部门,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林**在中**银行X支行有存款20.73元,在中**银行X支行有存款1.35元,在交通银行X分行有存款13.88元,在交通银行X支行有存款146.87元,在中**银行X支行有工资账户。经查询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1800元。2015年11月19日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除冻结被执行人林**工资收入外,在银行的其他存款由于数额少,不要求冻结、划拨,同时表示没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每月1800元,现被执行人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普法占执字第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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