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与郭**、深圳市**有限公司、光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光耀**公司、郭**拖欠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一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光耀**公司、郭**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查询房管、国土、车管、工商及金融等部门,发现被执行**限公司、郭*名存部分银行存款,上述银行存款已被本院(2015)揭普法执费字第1号案件扣划。余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普法执费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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