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州**有限公司与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根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叶根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漳州**有限公司34287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漳州**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叶根本无房产、土地登记,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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