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浙江**限公司、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戚**、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上商外初字第2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戚**、戚**支付申请执行人沈**人民币1174382.5元。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戚**、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限公司、戚**、戚**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戚**、戚**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戚**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金色花园8幢1单元1401室房屋已处理完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戚**、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已处理完毕,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15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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