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刘**、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郑**、杭州萧**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杭上商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郑**、杭州萧**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彭**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人民币2835877.76元。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郑**、杭州萧**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彭**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刘**、郑**、杭州萧**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彭**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郑**、杭州萧**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彭**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240173.56元,逾期欠息人民币49341.54元,逾期罚息人民币919147.50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郑**、杭州萧**有限公司、杭州**限公司、彭**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杭州分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执民字第12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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