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高**与被执行人吴*、杨*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申请执行吴*、杨*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杨*未能按执行通知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所有的位于平潭县潭城镇城关东大街兴业嘉园商住楼B幢三层304号房产依法委托评估、拍卖,买受人林**以830000元竞得该房产,优先扣除银行抵押贷款51656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519元、执行费7665元,本案申请人本次分得145947元执行款(系列案件共4件)。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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