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郭**、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061(后溪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郭**、杨**缴纳社会抚养费8028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体名称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并划扣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人民币共计4500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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