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莆田**有限公司与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莆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货款人民币五万七千三百八十五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唐**名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