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范**、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范**、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另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范**名下车辆的过户、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查封、扣押车辆,经委托拍卖机构对车辆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应价而宣告流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产管理、国土管理等单位查询,暂查无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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