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林**申请执行林**、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何**、林**申请执行林**、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赵*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林珠容与被执行人赵*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将福建省**有限公司8.2%的股份工商登记在申请执行人何**的名下后,视为向二申请执行人履行了该案本金2750万元的担保责任,其他款项及利息由林**承担,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赵*的追偿责任。2015年8月21日,被执行人赵*将该公司8.2%的股份工商登记在何**的名下。现本案尚差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另查明,被执行人林**名下的房产均已被福州**民法院、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予分配。此外,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向银行、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南民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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