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福建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并案执行被执行人福建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闽J58x、闽JF8x两部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本院无法查找到该车辆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该车辆下落。扣划了被执行人福建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万元,该款正在着手分配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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