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连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被龙岩**民法院查封,并在网拍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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