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郑**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郑**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武馆路18号的房产一套及杂物间一间(所有权证号:200900418);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陈**、郑**的财产状况,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陈**名下的房产价值与本案的申请标的差距过大,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该房产,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1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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