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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置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李**称,2006年2月21日,28户业主共同委托山东建**有限公司与环能置业签订《关于内部转让章丘市白云湖风景区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并支付了全部土地转让款。协议签订后,28户业主委托山东建**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牵头成立环能置业第一项目部,以环能置业(1)的名义收取了28户业主的集资建房款。并利用集资建房款独立开发建设商品房,全权开发、自负盈亏,财务收支单独负责,该项目单独使用环能置业公章(1)、财务专用章(1)、合同专用章(1),与环能置业财务或其他任何项目不发生任何关联。在法院查封前,李**与环能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并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不是其自身原因。请求终止对申请人所有的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9年12月20日,案外人李**与被执行人环能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环能置业将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房屋(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以100万的价格卖于李**。案外人李**支付全部购房款100万元,全额支付房款后于2010年5月26日交接了上述房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山东**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济中法执字第96、97号,裁定查封登记在环**司名下的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屋所有权。

以上事实有李**与环能置业签订的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环**司收取房款的收据、环能置业与李**的房屋交接单、章丘市**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取水景休闲园业主卫生费的证明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争议房产在本院查封前,被执行人环能置业已出卖给案外人李**,李**已支付对价并已实际占有该房产,对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综上,异议人李**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环能置业水景休闲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产(房产证号:章房权证白字第*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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