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甲与申请人王*乙、王*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王*甲与申请人王*乙、王*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座落于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u0026amp;amp;times;u0026amp;amp;times;号)由王*甲继承所有。
经查,被继承人王*(于****年*月*日死亡)与被继承人崔*(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三个子女,王*乙、王*丙、王*甲。被继承人王*名下有位于青岛市**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一处,系两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王*甲与申请人王*乙、王*丙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王*去世后,被继承人崔*未再婚。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甲与申请人王*乙、王*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