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与淄博**限公司、山东世**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与淄博**限公司、山东世**限公司、信成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世**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虽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但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信成云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山东世**限公司、信成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申请执行标的21522636.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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