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与淄博**限公司、山东世**限公司、信成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世**限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虽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但已被其它法院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信成云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限公司、山东世**限公司、信成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申请执行标的21522636.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淄商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博南定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