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银**重庆路支行与青岛市晟和伟鸿**公司、张**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查封、冻结措施,被查封财产现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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