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查封、冻结措施,被查封财产现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北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