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石现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登记查封房产五套、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现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送达被退回。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7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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