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2015)黄执字第3111号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樊**、青岛天**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扣留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但付款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