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淄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淄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音**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标的5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淄民三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