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限公司与福建**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漳平市工业园区的研发楼、厂房、1#综合楼、2#综合楼(房产证号:201102159、201102160、201102161、201102162);查封了被执行**有限公司名下闽FAP169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有限公司目前在龙岩**民法院和我院尚有多个执行案件未履行,其名下的房产已抵押,现由龙岩**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去向不明,本院无法扣押并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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