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潭**与被执行人占朝顺民间借贷(2015)武民初字第145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占朝顺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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