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漳州市**有限公司、漳州市**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以漳州市**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乃系列案件,对查清的财产,已在执行其他案件时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只待处分后才能分配。本案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82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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