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应偿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尚未受偿的债权为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狮执字第1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