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四全、赖梅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四全、赖梅花、卢**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曾四全、卢**尚欠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90904.30元及利息未能履行。经查询银行、车辆、工商、房产、土地等相关机构,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10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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