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000元,并于2015年7月22日通过法院u0026ldquo;点对点u0026rdquo;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俩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经查,除被执行人杨**有少量银行存款外,俩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结果予以签字确认,并据此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已签字确认,并据此向本院书面申请对本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执审字第33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债权人民币53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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