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巫**与谢**、赖忠年、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赖忠年、张**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谢**、赖忠年、张**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180幢606室房产、被执行人赖忠年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西大路(运明园)C幢二层的休闲部和宁化县翠江镇西大路(运明园)D幢一层京都娱乐城。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赖忠年、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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