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阮**、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阮**、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阮**、徐**分别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48451.48元、182115.90元,赔偿款共计430567.38元至今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自2015年1月28日至同年10月31日间,三次向中**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2015年3月13日,本院分别委托阮**、徐**所在地法院,即江西**民法院、江西**民法院执行本案。委托函发出后,受托的江西**民法院退回了本院的委托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的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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