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邵武市恒**有限公司、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高**与邵武市恒**有限公司、李**、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平**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邵武市恒**有限公司已停业多年,人去楼空,其名下位于邵武市小东门西面昭武国际广场1层A46号房地产已被本院在执行中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李**名下位于邵武市小东门西面昭武国际广场1层A18号、A19号、A45号房产,及与他人共有的位于邵武市月山路1号八一新村F幢27号店面被福州**民法院查封。在执行中本院还查封冻结了李**持有福建省邵**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房地产市场低迷,被执行人邵武市恒**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一时难以变现,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邵武市恒**有限公司、李**、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名下的房产被福州**民法院查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可向福州**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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