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工行建瓯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夏官、洪**、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工行建瓯支行与被执行人薛夏官、洪**、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工行建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91040.64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夏官、洪**、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林权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