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温**、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龚**在银行没有存款;没有房产、车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温**、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杭执字第11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