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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诉秦吴*债权纠纷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宗本与被执行人秦吴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秦吴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人民币168000元以及按实际逾期天数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2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42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金融机构、房产、土地、工商、公安等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陈**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秦**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秦**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且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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