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福建省**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王**与被执行人**莹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武民初字第476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莹石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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