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章**、胡**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章**银行账户余额3020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经本院查实,未发现被执行人章**、胡**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章**、胡**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新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32250元及申请执行费376元。
本院认为
申请执行人新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章**、胡**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7月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新行执字第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