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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5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次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中**银行、中**银行、中国**合作社、中国**银行、中**银行、中**行、福州**记中心、闽侯**管理所、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第9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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