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福建**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闽**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闽清县白中镇田中村0222-04地号六层整座的房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4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