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与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林隆风与被执行人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赖**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闽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梅*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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