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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按年息15%计息,时间从2007年8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056元,由被告陈**负担。因被执行人陈**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潘**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记中心、福州**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台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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